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撿拾保育類動物大體請務必送交主管機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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穿山甲(屍體為野生動物產製品,保育類產製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)等保育類動物屍體,撿拾採集後請務必送交野生動物保育法主管機關(地方政府或農委會)

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5條:無主或流蕩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無主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,主管機關應逕為處理,並得委託有關機關或團體收容、暫養、救護、保管或銷毀。

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16 條第2項 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,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,不得...持有... 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之持有人或占有人,應依同法31條第1項,持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登記。

違反者依第51條第1項第6款,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。
若您有學術研究或教育上的需求,也請記得務必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使得為之。